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平台使用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3-22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业主大会:
《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平台使用规则》已于2010年3月22日经我局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一日
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平台使用规则
为深化我市和谐物管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和投票表决的效率,就使用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特制定本规则。
三、平台的使用
(一)建立投票事项
表决事项提交的主体可登陆“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点击“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平台”进入并填写表决事项名称及选项内容,录入完成后点击“提交信息”至相关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二)激活投票事项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平台使用范围的表决事项予以激活。
(三)业主登陆平台进行投票
表决功能激活后,相关业主可通过网络登陆该平台,对投票事项进行意见表决。
对投票事项的表决意见应单项选择“赞成”、“反对”、“弃权”其中之一。
在投票期限以内,业主可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投票期限到期后,投票表决结果将以投票人最后一次投票记录为准。
(四)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投票期限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投票表决功能并统计投票结果。投票结果的计票执行《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及其指导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告投票表决结果
投票统计结果自动在平台上进行公告。
表决事项提交的主体应在投票结束后的3日内打印投票结果予以存档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
四、表决的时限
投票表决的时限为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激活表决功能之时起至通知的表决结束时间止。
五、解释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平台的适用范围
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下列事项,可使用平台进行投票表决: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
(三)决定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费用标准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选举、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三)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
(十四)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推荐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先进;
(十六)其他需由业主共同表决通过的自定义事项。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不得组织进行侵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表决事项。
二、表决事项提交的主体
涉及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表决事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交;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可由全体业主提交,也可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代为提交。
建筑区划内涉及本组团、本幢、本单元等部分业主利益的表决事项,可由业主小组进行提交。
表决事项的提交主体应当在建立投票事项前15日内依法定形式告知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