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5-17
甘政发[2010]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遏制部分城市出现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和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的现象,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2009年以来,我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采取了扶持全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8项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房项目和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不断加快,住房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大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基本健康,房价基本稳定。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受城市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和投资性购房需求等影响,在省内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问题。2010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下发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贯彻落实,全省房地产市场发生了积极的变化,然而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充分认识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有力、有效地遏制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考核问责。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2008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13号)下发后,全省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机制。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目标管理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抓好责任落实及措施落实。同时,由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考核组,每半年对各市州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和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市州政府,要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办法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要指导和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政策规定执行。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省地税局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加强土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对于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未落实到位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三类用地不能达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地区,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以及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款。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凡是地价上涨过快地区都要制定综合评标办法,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将与开发商报价有关的因素确定在评标分值的20%到50%之间。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和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要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已签订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坚决收回土地。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市州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全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量,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各市州房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给。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的全省住房供应结构体系,解决不同家庭住房问题。各市州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特别是兰州市、天水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趋势和住房需求旺盛的实际,抢抓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历史机遇,采取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措施,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2010年,全省完成新增廉租住房2.7万套、13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6.37万套、548万平方米。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市州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基础工作、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各市州政府要确保落实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加快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规定,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缓解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的压力等困难,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发展。要用好、用足、用活棚户区改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自住性普通商品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各级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优势,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组织建设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多渠道增加房源。要积极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为各地稳定房价、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多作贡献。
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规定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也要与所属县市区政府逐级签订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落实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政策,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各级政府要管好用好保障性住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加大本级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
五、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融资和资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有关部门暂停其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省建设厅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最低由原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先退后进制度,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并向规范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的价格监管,对重点项目和楼盘进行综合调研分析,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
各级房管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要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市场监管工作。在二手房交易中,各级房管部门要做好其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依据房屋的设计建造年限、建筑结构质量等确定交易价格。要继续加大二手房有形市场建设,合理引导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于2010年6月中旬之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房管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