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0-1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2010]1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10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发 [2010] 10号文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区市县房地产相关工作考核力度,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增加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六、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速度,城市中心区年底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1.2万套,2010年城市中心区安排经济适用房8000户。筹集廉租住房租赁资金3000万元,廉租户实现应保尽保。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建设1500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后逐年加大建设数量。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办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七、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定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具体措施,提高预售门坎;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坚决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行为,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九、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县要按照市国土房屋局制定的《大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方案》要求,抓紧工作,尽快建立起涵盖所有区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数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系统和数据的集中统一和互联互通,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和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营造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