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1-8-31
成房发〔2011〕5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成都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评估机构三级以上资质;
(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五)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市、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成都日报》等媒介上登报邀请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报名。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3日。
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九条 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房屋产权证书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得票数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 通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球号码。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抽签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人。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
(四)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
(五)抽签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
(六)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抽签人抓取的编号球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第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派人参加五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现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活动,同时加强对郊区(市)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