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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日期:2017-08-3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8-31

成房发〔2011〕6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

(三)科学评估、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了市、区(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包括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及时到位,征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公示是否到位等;

(三)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征收片区内或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征收补偿是否与同类地区的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四)是否具备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

(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风险评估工作,并就征收项目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通过收集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六条 确需召开风险评估论证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项目所在地信访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风险评估论证会开始,介绍参会单位及会议内容;

(二)房屋征收部门介绍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补偿方案的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旧城区改建项目民意调查情况等;

(三)参会人员发言或提问;

(四)参会人员就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形成意见并签字;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风险评估论证会应由专人记录。论证会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记录交由参会人员核对,由参会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参会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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