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
【发布日期】2012-7-2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2〕238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后监管工作,按照职责明确、分工清晰、监管到位,有利于维护出让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保证房地产市场有效供应、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监管职能分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以下简称证后监管)是指对本市行政辖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简称出让合同),取得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开发建设进行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证后监管工作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处(简称市场处)承担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市场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区县房管局)及滨海新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简称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证后监管的现场检查、核实,监管数据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市场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全市监管数据汇总、统计,以及重点开发项目的证后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证后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为监管依据。
第二章 监管办法
第五条 证后监管采取定期巡查、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查验。
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检查前,应当提前1日通知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简称开发企业)。现场检查后应当填写《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巡查记录簿》。
市场管理中心对重点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应提前通知区县房管局或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会同实施联合检查。
第六条 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完成基础部位施工和竣工时限,对项目履约和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核查。项目开工后,按月调查实际建设进度情况。
第七条 证后监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用地或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摄录影像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书面记录;
(二)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影像资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查阅、复制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送达《限期开工告知书》、《基础部位限期完工告知书》和《限期竣工告知书》,责令开发企业尽快开工、基础部位完工或竣工。
第三章 监管阶段
第八条 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30日前向开发企业下达《限期开工告知书》。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的,现场检查时应与开发企业确认,签订未按期开工确认单,并函告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后计收违约金。
第九条 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基础部位完工时间30日前,向开发企业下达《基础部位限期完工告知书》。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时间15日未完工的,应对开发企业违约行为在天津房地产综合信息网进行公示。特殊情况的,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条 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应于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30日前向开发企业下达《限期竣工告知书》。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未竣工的,现场检查时应与开发企业确认,签订未按期竣工确认单,并函告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竣工后计收违约金。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取得《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应停止证后监管工作。
历史遗留项目未能取得《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的,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且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之日作为竣工时间;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下发时间为准。
第四章 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提出开工、竣工时间延期申请,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受理;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因规划原因申请延期的,开发企业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及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批准延期申请。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延期建设时间;中心城区范围外的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延期建设时间。
未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或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书面通知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批准延期的,批准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及补充合同移交给区县房管局和市场管理中心等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后监管系统。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土地出让部门负责通过一张图工程信息系统将出让合同移交给区县房管局。其中,交易中心出让的,移交给区房管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环城四区及两区三县国土资源分局出让的,移交给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出让的,由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分别移交塘沽、汉沽、大港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功能区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后3日内,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部门负责通过一张图工程信息系统将发证资料移交给区县房管局。其中,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发证情况移交各区房管局;环城四区及两区三县范围内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发证情况移交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各土地登记部门负责将发证情况分别移交塘沽、汉沽、大港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功能区房管部门。
第十七条 区县房管局、及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在收到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资料3日内,实施证后监管工作,并于每月5日之前通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后监管系统将上月检查结果上报市场处。
第六章 监管纪律
第十八条 证后监管前,监管人员应主动与开发企业联系,现场检查时需出示监管介绍函信;监管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3日起施行,至2017年7月2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合同证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9〕4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