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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

日期:2017-08-2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2-12-24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2〕415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关于“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房保证金,提供履约担保”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2012年2月15日印发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津国土房保〔2012〕57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4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审核程序,就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履约担保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提供担保。以下两类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以上的。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区房管局审定,留存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的证明》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见附件1)。

二、方式

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等方式。

(一)保证人

本通知所称的保证人,是指适用范围内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租金的义务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的人。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及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书应当经本市公证机构公证。

1.区房管局对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且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家庭,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开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书》);对未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公示后向申请人开具《通知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保证人持《通知书》和《保证书》(草本,见附件3)在本市公证机构办理保证书公证。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持公证书到区房管局办理手续,区房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持《通知单》、公证书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留存公证书及相关资料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请家庭登记、选房。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与保证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经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查验保证人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履约承诺

本通知所称的履约承诺,是指适用范围内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承诺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1.申请家庭选择履约承诺方式,在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除提供相关要件外,须填写“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见附件4)。区房管局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对相关住房信息给予注记。

2.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时,须将承诺书交经营单位。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名下住房可出租或转租。经营单位依申请家庭承诺,在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3.申请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区房管局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解除相关住房信息注记。

三、相关要求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履约担保是为了提高合同履约率,完善申请管理程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公正、可持续性运营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一要加强政策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政策、工作流程培训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做好群众接待解释工作。

二要严格审核要件,遵守办事时限。各单位要明示各类要件,按照规定出具各类要件,并存档备查;认真填写各种要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和审核等工作。

四、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至2018年1月6日废止。2012年2月15日印发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津国土房保〔201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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