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12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提升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水平,为住房保障对象减轻负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2年11月12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统一配建和采购的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拨付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符合物业服务费补贴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家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费补贴:
(一)属于低保家庭的,补贴物业服务费80%;
(二)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物业服务费50%。
第五条 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应当由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之日起直至当次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享受的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不变。
续签或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重新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六条 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承租人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认定证明。
第七条 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租人持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承租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收取《成都市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移交给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
(三)市公管中心自受理当日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缴纳补贴后剩余部分的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市公管中心应当每月将上月物业服务费补贴名单在小区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有异议的,市公管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公管中心应当取消补贴资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承租人追收对应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市公管中心应当每月将公示名单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半年为周期申请拨付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核拨范围限于上个周期承租人已公示的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公管中心提出拨付申请;
(二)市公管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市公管中心根据审定金额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市财政局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
(四)市公管中心将补贴专项资金据实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物业服务费补贴:
(一)违规拖欠租金的;
(二)对违规使用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廉租住房家庭,是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廉租住房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二)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是指与市公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的廉租住房主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各郊区(市)县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17日发布的《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