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7-08-2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法释〔20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上海市关于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视为业主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3-28

沪房管物〔2013〕86号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加快组建动迁安置房小区业主大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动迁安置房小区被拆迁人视为业主的请示》(浦建委房[201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小区居民按规定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在组建征收安置住房小区业主大会的过程中,可以将征收安置住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视为业主。

特此批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28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