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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日期:2017-08-2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10-2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市监〔2013〕600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是省、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根据方案的任务分工和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或困难,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5日

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以及深化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的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保障的迫切要求,根据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粤质监〔2012〕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为切入点,力争在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取得新突破,逐步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保障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以明确使用单位安全保障第一和应急处置首负责任为改革核心,改革电梯维保、检验和监督模式,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安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制度,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销售、使用、维保等各环节权责关系,构建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责任链条,逐步形成“企业责任落实、市场有效调节、政府高效监管、各方监督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多元共治的新格局,不断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主体,理顺电梯安全管理权责关系

1.确认使用管理主体。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即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表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应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申办电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并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电梯投入使用前,应从业主、物业管理者、商业经营者和维保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中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应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多个业主共有但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及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协助。

使用单位未明确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明确首负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履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并在申办电梯注册登记或定期检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诺承担电梯安全保障第一及应急处置首负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有权聘请符合条件的维保和检验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依法收集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

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3.理顺权责关系。当电梯业主和使用单位是同一主体时,业主享有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业主和使用单位非同一主体时,业主应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单位,并参照省质监、工商部门联合发布的《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订立合同,明确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使用单位应依照电梯信用监管信息及我市电梯维保平均成本合理选择维保单位,并参照《电梯维保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电梯业主应保证电梯使用管理、日常维保、隐患整改、更新改造所需的安全投入,对因安全投入不足而造成的停梯、故障多发或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电梯属于多个业主共有的,应当在业主管理规约中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

使用单位应及时落实维保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梯通知及隐患整改建议,对因未及时停梯或整改而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如电梯制造单位就电梯报废更新、移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因未执行相关意见而造成的电梯事故或故障,使用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维保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及时发出书面停梯通知或隐患整改建议,对因未及时发出书面停梯通知或隐患整改建议而造成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供电等情况,结合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求合理设计电梯井道等土建工程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建议,对选型、配置建议不当而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故障多发承担相应责任。

开发商、建设单位或集中采购单位应依据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选型、配置建议采购取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并负责向业主移交产权及相关安全技术档案。对未执行设计单位选型、配置建议或采购不合格产品造成的停梯、候梯时间长、故障多发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电梯存在设计缺陷、原材料和零部件缺陷、制造工艺缺陷和指示标识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制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应依照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要求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负责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对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缺陷的电梯,应当主动召回和改正。同时,制造单位应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售后服务范畴,在产品随机资料中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和电梯及其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指导其他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并在使用单位就电梯报废更新、移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提出技术咨询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电梯销售者因自身过错致使电梯存在缺陷,销售明知存在产品缺陷的电梯,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改革电梯维保运作和监督模式,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竞争行为

1.建立维保“一承诺八明示”制度。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由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联合签署的“电梯维保合格”标志,向社会承诺其确认电梯安全运行状况,明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维保人员、维保记录;同时,通过公告栏或网站等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明示事故隐患、重大故障的原因及处置、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电梯年度自检报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建立预防性维修制度。鼓励通过“全包”式维保,约定故障率指标,保证老化磨损严重的零部件及时更换,实现预防性维修,减少电梯“带病运行”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和事故,切实提高电梯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3.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导的电梯维保体系。推动建立制造单位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到维保的全过程终身服务负责制。电梯制造单位自行维保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其维保质量由制造单位负全部责任。由其授权、委托的维保单位维保的电梯,其对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电梯的维保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使用单位选择未经制造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维保单位从事电梯维保时,电梯维保质量由该维保单位负责,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制造单位不承担责任。

4.建立电梯维保人员能力提升激励机制。特种设备行业组织要开展电梯维保人员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及维保技术水平自愿性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向社会公布,测试结果作为使用单位、维保单位选择维保人员及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激励维保人员持续提升维保技术能力。

5.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电梯制造、安装、维保等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制度,通过量化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加大电梯维保等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频次,对维保单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资源条件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注销相应许可。

6.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电梯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委托特种设备行业组织根据电梯制造、安装、维保单位的能力、诚信、守法等情况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向社会公开,通过发挥市场调整机制引导电梯维保市场良性发展。

(三)改革检验体制和技术监督模式,提高检验机构技术监督效能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的部署,推动检验体制改革,将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改进国家现行电梯检验“固定检验时间、固定检验项目”模式,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每年一次定期检验基础上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抽查乘客投诉热点、人流密集场所、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电梯,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动态合格率;有针对性地拓展检验项目,将检验规则未纳入而在事故、故障、举报、投诉等中发现的影响电梯质量安全的项目纳入检验范围,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技术监督水平;促使检验回归技术监督定位,检验机构对所检验项目结论正确性负责;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可在检验规则规定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委托检验项目,不断提高电梯安全可靠性。

(四)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1.引入商业保险保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保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事故责任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单位为参保主体,电梯制造、维保、检验等单位广泛参与的保险保障机制,提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

2.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业创新保险产品,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3.引导扩大参保面。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及作业人员等相关主体购买保险。依托特种设备行业组织整合相关主体保险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优化保险费率。

4.发挥保险安全保障作用。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险差别费率的调节机制,促进电梯从业单位加强管理,主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

(五)建立电梯安全评估制度,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进程

1.推进电梯安全评估。对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电梯,及制造单位没有明确正常使用年限但实际使用已超过15年或接近制造单位明确的正常使用年限的电梯或主要部件,使用单位应书面通知业主启动安全评估程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征得电梯业主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启动安全评估程序:(1)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2)电梯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3)电梯需要更新、改造或重大维修的。

经业主书面同意后,使用单位应约请原电梯制造单位、同等资质的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有能力的电梯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能否继续使用、继续使用年限和整改要求等相关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安全评估结果可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业主申请更新改造费用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申领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可依据评估结果,提出该电梯继续使用的承保条件和费率。

业主不同意启动安全评估程序,或未采纳评估单位建议的,或未保证相应安全投入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使用单位未书面提出申请,或业主同意后未启动安全评估程序,或未优先约请原电梯制造单位(已不存在的除外)进行评估,或未采纳、落实评估单位建议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对于已经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市住建部门应根据《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更新、改造、维修的工作程序、使用比例、申请流程等;对于没有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或物业专项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的,由使用单位提请电梯业主研究解决资金分摊问题。

各区(新区)可借鉴福田、罗湖区政府通过资金补贴政策成功推动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经验,根据辖区实际,适时出台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贴政策,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进程。

(六)建立电梯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监管制度,强化市场和社会的约束监督作用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电梯制造、维保、使用、检验、评估等单位和人员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记录、分类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推动电梯信用监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同时将存在违法记录的单位和人员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通过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保、使用、检验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监管,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电梯从业单位和人员,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提升电梯安全保障能力

1.加强电梯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各地成立“特种设备事故技术调查处理中心”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全力强化特种设备事故技术调查处理能力建设,有效履行事故应急处置、风险防控等各项职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及时性、有效性的新需求。

2.运用科技创新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动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装设电梯运行监控系统,确保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第一时间掌握电梯运行状况,快速出动消除故障和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电梯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警示风险。

(八)创新公共教育方式,提高公众电梯安全意识

市场监管部门在积极通过传统手段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扩大电梯安全教育的覆盖面;制作视频资料和培训教材,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课程;开展“走进电梯安全”互动式宣传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体验电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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