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6
津政办发〔2014〕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关于我市非住宅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