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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7-08-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17

宁建规字[2014]1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政府,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附件: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

除有关活动及实施对该活动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遵循“谁征收、谁监管”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活动的,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五条 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或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将拟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理,并签订拆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进行监理,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与拆除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除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双方的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对未实行总承包,将同一区域内的拆除工程同时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拆除的,由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拆除工程文明施工负总责,并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协调管理;

(二)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线保护及周边设施保护要求;

(三)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支付、使用;

(四)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拆除工程。

第七条 在施工单位进场实施拆除施工作业前,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和迁移;

(二)按要求完成围挡封闭和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

(三)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拟拆除建(构)筑物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对确实无法提供管线等相关资料的,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勘测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监测,管线权属单位实施现场监护,共同做好管线保护工作;对确实无法提供结构图等相关资料的,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必须组织与建筑物相关的结构、检测、施工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提供拆除要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拟拆除工程进行调查和实地勘察,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等情况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审批程序,履行交底、验收等手续,在拆除施工至关键节点时,应当至少邀请一名参与施工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除工程情况: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要求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图纸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机具配备、人员配备(含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四)施工工艺: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保障、结构加固或拆除措施、监测监控、应急预案等;

(六)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标牌警示、围挡封闭、车辆冲洗、出入口硬化、湿式作业、垃圾清运与覆盖、构筑物封闭、保洁计划等;

(七)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

(八)相关图纸、资料等。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从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文明施工教育,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癲痫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除作业;施工现场使用的机具设备应按规定检验合格。

第十条 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到所在区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

(二)拆除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五)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场内机动车司机、建筑切割焊工、建筑电工、起重司机、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架子工等);

(六)场内机动车检验合格证、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

(七)拆除施工专项方案;

(八)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爆破拆除施工作业人员作业证;

(九)法律、法规、规范等明确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在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施工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拆除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符合施工现场要求的拆除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每次作业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业时现场有专业技术人员指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二)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因拆除施工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划定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警戒;拆除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的建筑物时必须设置密目网,搭设脚手架并设防护隔离棚,实行封闭拆除,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在进行管道、容器拆除前,必须检查管道、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机械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专项方案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六)拆除构件或结构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进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再进行分离拆除。造成相邻房屋、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负责修复赔偿。

(七)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由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拆除施工应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控制扬尘,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以及其他应当设置的施工标牌。

(二)工地周边按要求设置围挡,且坚固、美观和整洁;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工地出入口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和门卫,负责车辆出场冲洗和门前三包。

(四)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形式,必要时应搭设防护隔离棚。

(五)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高压洒水设施或雾化设备,拆除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边洒水;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大气污染红、橙色预警时,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六)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堆放并在拆除施工完毕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

(七)拆除工地内不得搭建临时生活设施;待拆工程内严禁住人。

(八)闲置3个月以上或拆除工程完工后不能立即开工的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应采取硬化、覆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拟拆除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建筑或依法确定为纪念性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拆除施工作业结束后,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管线市政公共设施,并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下列事项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所在区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一)管线市政公共设施恢复情况;

(二)场地清理与控制扬尘的硬化、覆盖、简易绿化措施落实情况;

(三)场地围挡封闭措施落实情况:

(四)场地移交和专人看管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配备相应人员,开展拆除施工监督检查,对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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