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26 【作者】 【来源】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维护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规范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住房。
第三条(承办部门)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工作。
本条所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
第四条(申请主体)
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更名: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与承租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截至承租人死亡时,与其连续共同居住满两年以上。
承租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他处又无住房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更名。
第五条(申请顺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申请:
(一)第一顺序:配偶。
(二)第二顺序:子女、父母。
(三)第三顺序:其他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亲属。
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前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没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下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
同一顺序存在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协商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主体。协商不成的,暂不办理更名手续。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名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承租房屋证明;
(四)承租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
(六)租金缴纳证明。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到场,并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材料,但申请人能提供经公证的协议书的除外。
第七条(租金清偿)
原承租人欠租的,由申请人负责清偿。申请人拒绝清偿或未完全清偿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更名手续。
第八条(签订合同)
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临时措施)
承租人死亡后,因申请主体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承租人死亡时的共同居住人经申请,与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偿借住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