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明确本市居住类房屋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5-20 【作者】 【来源】
沪房管修〔2014〕15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本市居住类房屋的应急抢险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明确应急抢险修缮工程工作要求,优化实施程序和管理,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的范围
对下列居住类房屋实施排险解围修缮的工程项目属于应急抢险修缮工程:
(一)经房屋检测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局部危险房屋以及房屋存在危险点、危险构件等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各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或管房单位在查险过程中发现房屋屋面构件失效、悬挑构件存在明显开裂、外墙饰面存在脱落危险等情形的;
(三)因周边施工、暴风雨雪等灾害天气,以及爆炸、火灾等其它因素造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需实施应急抢险修缮的。
二、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的相关责任
(一)房屋所有人是应急抢险的责任主体,对经相关部门鉴定或认定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构件等,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险加固或修缮改造。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建立居住类房屋应急抢险修缮工程处置和管理制度,培育相对稳定的应急抢险修缮工程实施、施工和监理队伍,确保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纳入监管。
三、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年度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的实施、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辖区内的居住类房屋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确定的名单目录报市住宅修缮质量事务中心备案。
(二)应急抢险修缮工程应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当年度名单目录中的实施、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三)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建立居住类房屋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相关单位动态核查考评制度,对不能胜任应急抢险修缮任务的相关单位,应及时撤换。
四、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要求
(一)实施单位在实施应急抢险修缮工程时应先行通过排险、加固等措施及时解除房屋的险情。
(二)排除险情后的后续房屋修缮工程,相关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对抢险修缮工程实施监管。
(三)对涉及房屋承重结构、面积变动的修缮工程项目,在完成险情处置后的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五、其它
(一)市和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负责对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
(二)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应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辖区内居住类房屋应急抢险修缮工程的规范实施。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