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有关操作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9-10 【作者】 【来源】
沪房管保〔2014〕26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近年来廉租住房工作实践,经研究,现对申请审核中有关具体操作政策作如下完善或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部分特定对象的申请规定
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原则上应当与其监护人或者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为成年单身人士且不与监护人或者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相关手续由监护人代为办理,配租方式为租金配租。
二、部分特定对象的住房面积计算规定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按政策入沪人员,如不拥有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且其户口所在地内也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其直系亲属(含直系亲属配偶)在其申请时不拥有及申请前5年内不曾拥有该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可以不作计算。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