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7-17 【作者】 【来源】
沪房管规范物[2015]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受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工作,并将“962121”物业服务平台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会员单位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征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相关经营和项目经理相关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身份信息)
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管业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上岗记录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 (业绩信息)
业绩信息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的;
(二)上海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四)荣获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承诺A级以上企业。
第八条 (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由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书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四查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 (身份信息的征集)
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身份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7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身份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条 (业绩信息的征集)
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七条第三款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
(二)申报其他业绩信息的,应在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业绩信息申报表》、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不良信息的征集)
不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集。不良信息的征集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
(一)征集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信息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向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件和查证材料;
(二)征集第八条第三项信息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查证材料。
上述查证材料是指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书面整改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变更和修改)
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7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告知)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征集不良信息的,应当自征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
被征信对象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单位、个人对被征信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业绩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五条 (异议核查)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7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平台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修改更正。
第十六条 (异议反馈)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变更信用信息。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成立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告知书的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成立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身份信息变更和异议处理的原则)
因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执行而造成实际管理与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实际管理的和未及时变更身份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同等分值的不良信息记分。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 (不良信息的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基本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自然月。
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同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的奖励)
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激励:
(一)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一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同记录分值的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二)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三)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不同记录分值的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组织培训)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8分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公布)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可以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发布应当遵循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隐私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行政考核)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将本区(县)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物〔2012〕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其他)
注册在外省市的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