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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运转的通知

日期:2017-08-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运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5 【作者】 【来源】

鲁国土资字〔2015〕48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397号)精神,确保12月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地要迅速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省厅要求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示范县(市、区),年底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以点带面,推动本辖区工作开展。

二、确保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全面运转

(一)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运转。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组建和人员调配工作。尚未出台不动产登记机构三定方案的,要积极与编办沟通,尽快核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编制以及内设机构。编制机构已经确定的,要积极主动与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抓紧制定编制、人员、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经费等的划转移交方案并抓好落实,确保12月底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经办机构组建到位、人员调整到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88号文件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鲁政办字〔2015〕188号文件尽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国土资发明电〔2015〕27号)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房产等部门制定详细的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的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要建立交接工作备忘录,做好电子档案资料备份,做到可查可溯。

(三)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梳理再造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导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再造,尽快形成新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必须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省政府要求,对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的完整职责进行优化再造。

(四)落实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开发、改造、升级,形成新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后,要尽快确定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对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进行整合建库,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支撑。

(五)规范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各地要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选择合适场地,设立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和窗口,为社会提供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服务。要明示办事指南、登记流程、申请资料目录和表格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查询提供便利。要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申请登记、信息查询提供便利,切实将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

(六)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在不动产登记人员到位后要及时开展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倒排工期,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年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全面运转,省厅将在2016年1月对贯彻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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