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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37次 [字体: ] 背景色: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 【来源】

杭政办〔201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非住宅房屋补偿(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非住宅房屋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14〕1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非住宅房屋补偿工作系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金额高、难度大。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积极落实主体职责,切实加强对补偿当事人、征迁指挥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将非住宅房屋补偿与廉政建设工作共同部署、共同推进,确保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廉洁、高效、有序。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非住宅房屋补偿集体会审机制。

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补偿人、项目建设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对非住宅房屋补偿的政策适用、权属权源核查、奖励补贴标准确定等事项进行集体会审,落实会审签到、记录、归档等制度,并形成书面会审意见。对涉及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矛盾集中以及难以把握的特殊重大事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召集工作组成员单位专题研究确定。

(二)建立非住宅房屋补偿丈量评估多方复核确认机制。

对非住宅房屋的前期调查、测绘丈量和设备清点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补偿当事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程参与,对形成的成果资料须经参与各方共同审核签字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涉及重型、大型设备搬迁的,补偿人应单独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根据审核确认的成果资料独立开展评估核算,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有效。有条件的地方,补偿人可按照“测绘丈量与复核评估相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对非住宅房屋开展测绘丈量。

(三)推进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审计全覆盖机制。

按照“逢拆必审”以及“出资主体同级审计”原则,对征地房屋补偿项目落实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对省、市重点项目及补偿金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突出对补偿程序、阳光征迁、前期调查、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特殊事项处置等重点内容和环节的监督审查。具体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强化中介机构诚信惩戒机制。

加强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严格落实惩戒措施。对在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评估机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级计分,并采取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暂停执业等措施进行惩戒。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对中介机构进行惩戒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执业人员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市场终身禁入。

三、进一步推进“阳光征迁”

严格落实“阳光征迁”的工作要求,非住宅房屋补偿工作涉及的前期调查、测绘丈量、设备清点、评估、安置等结果信息,应当在审核确认后15日内由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地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偿人和动迁机构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原公示结果有变动的,应再次公示。

四、进一步加大违法建筑查处力度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以乡镇(街道)为管理单元、联合执法巡查为主要手段的违法建筑综合防控机制,加强日常巡查,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制止并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力度。有关部门应将企业与个人违法建设信息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按相关规定落实惩戒措施。

五、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在非住宅房屋补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5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6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通过虚构事实、虚报面积、虚领补偿款等方式弄虚作假,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

(二)对不依规履行集体会审、多方复核确认、补偿审计、“阳光征迁”等规定程序,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

(三)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补偿不公开等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职权职务影响,直接或者通过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非住宅房屋补偿工作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非住宅房屋补偿工作监管不力,导致本地区、本系统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6年1月24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规划、住保房管、城管执法、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非住宅房屋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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