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9-24 【作者】 【来源】
沪房管发〔2015〕1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住宅物业使用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局)要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信用信息的确认、变更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负责部门和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送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二、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各区县房管局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稽查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沪房管执〔2013〕193号)的要求,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稽查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局稽查执法系统)受理案件,制作打印书面《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并在市局稽查执法系统中及时填报案件办理情况。
三、加大行政监察力度
市房管局将对各区县房管局的稽查执法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不按照规定使用市局稽查执法系统、不及时确认、变更信用信息和瞒报、漏报信用信息等情况的,将予以通报,督促相关区县房管局立即整改,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区县房管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房管局联系人:姜利兵 电话:23116127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