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1 【作者】 【来源】
鲁国土资字〔2016〕4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全国和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总的任务是:重点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效运转、实现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安排》和我省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以6月底前各设区市市本级和50%的市县颁发新证、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为目标,编制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倒排时间、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工作计划。各市汇总形成本辖区今年计划颁发新证工作计划表(见附件),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3月11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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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1日
2016年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
2016年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和全省国土资源工作重点,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实现:6月底前各设区市市本级和50%以上的市县颁发新证,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效运转,实现统一登记,颁发新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效运转实现统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建设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组建和人员调配工作。尚未出台不动产登记机构三定方案的,要积极与编办沟通,尽快核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编制以及内设机构。三定方案已经确定的,要积极主动与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抓紧制定编制、人员、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经费等的划转移交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1季度完成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经办机构组建、人员调整到位,迅速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二)完成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的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要建立交接工作备忘录,做好电子档案资料备份,做到可查可溯。
(三)做好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要求,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再造,尽快形成从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一整套规范完整的登记流程。
(四)规范设置登记窗口。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设立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和窗口,提供办事指南、登记流程、申请资料目录和表格示范文本等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申请登记、信息查询提供便利,切实将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
(五)依法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牢固树立依法登记的观念,严格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确保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合法、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合法。省厅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开展不动产登记合法性检查。
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统一登记要求,通过升级改造或开发形成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使用新的登记簿开展登记业务和颁发新证需要,生成的登记数据信息符合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满足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的需要。
(二)升级改造国土资源主干网。按照部和省厅制定的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协调配合厅信息中心,结合“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建设对现有网络运行环境及安全体系进行升级改造,完成相关计算、存储等硬件和基础软件配置开发以及省级信息系统安全等保定级和测评,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传输、储存和安全需求。各市要按照省厅相关方案要求,完成市到县级的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升级改造任务。
(三)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各地要按照部和省厅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坚持“完整、一致、规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核心,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数据整合及数据库建设,最终形成空间参考一致、数据关联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力争2016年底前各市县基本完成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建库工作。组织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各地汇交数据进行检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
(四)做好接入国家信息平台工作。各地要按照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和标准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全国信息平台的相关工作,条件具备时将登记信息系统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今年每个设区市要选择工作较好的至少1个县(市、区)登记信息系统接入国家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市要力争全覆盖。
三、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体系
积极推进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各地要以地籍调查为基础,整合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审批、交易成果,通过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等方式,推进权籍调查工作,服务和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各市要加强组织,2016年全面完成本辖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并向省厅备案。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要求,以宗地统一代码为基础,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在不动产登记和信息平台建设中全面启用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调查流程和调查成果。各地要按照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要求,坚持把权属调查工作作为权籍调查的核心,规范权籍调查流程,调查完成后及时形成权籍调查表、权籍图和不动产测量报告等规范的调查成果。
(三)逐步构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体系。结合不动产登记推进,围绕技术标准、权籍调查前置、成果审核、人员机构管理等方面,研究健全制度体系的措施和办法,为有序推进权籍调查提供基础保障。
(四)做好权籍数据库整合建库与更新。以现有的地籍数据库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抓手,整合各类不动产权籍数据,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结合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并积极做好与信息平台的对接。
四、稳妥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根据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际,将农房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五、开展不动产登记颁证示范点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安排,省厅选择2个设区市和2个县(市),开展不动产登记颁证示范点建设,围绕人员划转和培训、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和数据整合、流程再造和系统开发、窗口建设和方便群众、权籍调查和单元编码、平台建设并联网运行、登记资料管理和安全保密等重点工作,形成规范化的制度成果,为全省提供经验,起到示范作用。
六、做好不动产登记培训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人员到位后要尽快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不动产登记标准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登记表卡簿册填写使用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的原则,组织做好对辖区各县(市)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