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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做好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0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关于做好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12 【作者】 【来源】

京建发〔2016〕13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国土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存量房交易、登记安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有关规定,做好交易登记工作衔接,现将有序开展本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房源核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建设、指导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房源核验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房源核验有关配合工作。工作中各部门应主动沟通,加强配合,方便群众办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业务系统和房源核验数据的有效衔接配合,共同推动存量房统一平台建设。

二、房源核验工作流程。

(一)申请。通过经纪机构出售房屋的,房源核验申请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上申请核验;自行达成交易的,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验。

(二)核验。房产管理部门受理房源核验申请后,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校验,属交易权属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证的房屋,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系统共享信息完成房源核验;非交易权属系统、非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证的房屋,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推送信息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及时登录接收受理信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登记档案记载的内容进行核查,并于8个工作日内将房源核查结果通过系统反馈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反馈结果完成房源核验。

核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将非系统发证房屋信息、查封、抵押等情况同时补录到不动产登记系统,并实时更新该房屋权利状态。

(三)告知。自房源核验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直接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查询核验结果。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验的,也可向受理窗口领取房源核验结果。

三、申请人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流程参照核验流程执行,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四、申请撤销房源核验的,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源核验撤销手续。

五、房源核验申请和撤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房源核验的内容事项等仍执行《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的规定。

六、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设立服务窗口,指派专人负责房源核验受理、撤销等具体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准确的录入房源核验申请信息,保障信息录入的真实有效性。

各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产档案查询、房源核查、房屋信息补录及数据共享工作。

七、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现交易权属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保证房源的唯一性和系统衔接的一致性,保障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对于查封、抵押等限制房屋交易情形各部门应认真核查,尤其应加强司法协助执行文书管理和协助执行工作,及时完成司法协助执行文书清理,保证房源核验过程中查封数据共享及信息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八、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未纳入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范围的东城、朝阳、通州、顺义、大兴、昌平各区存量房交易,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房源核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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