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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0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湖北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29 【作者】 【来源】

鄂建文[2016]26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全面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现将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助对象的认定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并已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村级要公示村级评议上报名单和县级审批补助名单及金额;乡镇要公示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公示结果拍照后在农户纸质档案中留存。县级住建部门要主动将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进行衔接,切实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等以权谋私现象发生。

二、严格补助资金的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5〕274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违规统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自身无力建房,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必须由政府、施工单位、农户三方签订统建协议,明确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三、严格落实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制度

严格落实《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采取平时检查与工作节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州住建委的检查必须覆盖所有县(市、区)、40%的乡镇,并及时对危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中出现行动迟缓、政策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县(市、区)检查对所有的乡镇全覆盖、当年实施危房改造农户全覆盖,对补助对象和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调整、限期整改,否则不予以拨付补助资金,确保补助对象精准,建筑质量安全可靠。县级住建部门要随时掌握改造工作进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立月验收制度;凡发现农户反映改造完成后超过一个月未验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四、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质量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要做到住房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通风良好,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原则上,D级危房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规划引领,不在没有规划的地方建房、不建没有经过设计的房子,D级危房改造施工中,必须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满足砌筑砂浆的标号和质量要求,确保新建住房选址科学、符合抗震、居住安全,防止改成新的危房。

五、严格落实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和报告制度

存档资料应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所规定的全部信息资料,以及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施工、材料、合同、质量评价等文件资料。网上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特别是危房改造面积、建设投资、户主身份、贫困类型、危改照片、补助原因等重要数据要真实准确。加强信息录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信息录入质量。档案信息发现错误的要及时更正。

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改造工作开始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汇总后按照2016年新的报表式样于每月4日前报送省住建厅村镇处。

建立销号制度。过去已改造完成的不得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近期住建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检查发现我省“十三五”期间待改造名单中,约有5%已在“十二五”期间改造完成,请各地认真组织排查,确保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准确,录入信息真实。各地排查情况请与5月20日前报省住建厅村镇处。

六、加强传统民居的保护与“荆楚派”特色民居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危房改造的图例设计要以《“荆楚派”村镇风貌规划与民居建筑风格设计导则(试行)》为依据,结合省住建厅印发的《“荆楚派”民居建筑参考图集》和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进行设计。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情况将作为年度检查考评的内容。

七、加大宣传力度,拓宽监督手段

各地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群众会议、政策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方式、工作要求等基本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开查询和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并迅速整改到位,切实做到网上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补助对象与政策要求相一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

八、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1号)明确的工作程序,落实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履职问责调查和处理,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朔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促使相关人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开展,落实精准扶贫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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