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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7-08-0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06次 [字体: ] 背景色: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5-12 【作者】 【来源】

闽建房函[2016]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由我厅牵头建立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化解房地产市场库存各项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好各项任务分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会商沟通和信息共享,协调有关部门搞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跟踪评估和分析总结,推动落实去库存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去库存目标。

(四)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一)联席会议由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组成,省住建厅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由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它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随工作岗位变更而自动变更,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半

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 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地方政府

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实施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情况通气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

四、其它有关工作要求

(一)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稳定房地产

市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房地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按照“细分、精准、配套”的原则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把已出台的政策转化为操作性具体做法,加大房地产政策执行落实力度。

(二)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联席

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要求,承担稳定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相应建立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去库存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附件:1.福建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福建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2日

附件1

福建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龚友群 省住建厅厅长

副召集人:王 海 省住建厅副厅长

成  员:

曾能建 省教育厅副厅长

邱 玮 省民政厅副厅长

林贻武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志忠 省国土厅副厅长

李岱一 省农业厅副巡视员

张祖康 省地税局总审计师

吴添富 省工商局副局长

林文芳 省统计局副局长

杨长岩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邱大南 省国税局副局长

黄邦锋 福建银监局副局长

附件2

福建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刘天良 省住建厅房管处处长

吴世魁 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调研员

黄汉春 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吴吓凤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

林跃强 省民政厅养老事业处处长

方俊钦 省农业厅扶贫开发处副处长

黄明毅 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调研员

朱春发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杨世基 省工商局市场处调研员

张丹峰 省统计局投资处副处长

徐剑波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

朱 峰 福建银监局统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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