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
【发布日期】2016-5-31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发〔2016〕8号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25号),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津国土房市〔2010〕333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审批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文件整合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31日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审批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提交《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有效的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经批准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五)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六)商品房项目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或者深基坑地基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七)商品房销售方案。
以上第(一)、(二)、(三)(四)、(六)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现场核查
市国土房管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楼栋工程形象部位的现场核查。提供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的,核查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首层室内地平标高;提供深基坑地基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的,核查地下部分是否为两层以上(含两层),工程形象部位是否完成底板施工。
核查工作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应当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1),按标准留存图像资料(附件2),上传至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且现场核查工程形象部位达到规定的,市国土房管局受理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核准发证
(一)审查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人所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投资计划或者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与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致;
3.有关证件证载内容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相符;
4.现场核查的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5.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齐全、规范;
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核准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工作依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本通知涉及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按照本市行政许可审批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关于将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勘职能下放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1〕210号)、《关于下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补充说明的通知》(津国土房办发〔2012〕3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滨海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事权下放前有关工作准备的通知》(津国土房办发〔201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