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公告及公示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8-31 【作者】 【来源】
厦国土房〔2016〕341号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你中心《关于提请审议不动产公告及公示调整方案的请示》(厦不动产登[2016]37号)收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公告及公示的事项,以及公告公示的方式、场所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在《细则》、《规范》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外自行增加公告事项。
鉴于你中心目前办理权利人为港、澳、台、国外单位和个人的房地产转移登记、1949年10月1日前依法建造的私房首次转移登记、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或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房手续的自然人自建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及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实行前已办理房地产继承公证或自然人房地产析产公证的转移登记等4种业务需进行公告,已不符合《细则》、《规范》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不再将上述事项纳入公告范围。
此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