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4 【作者】 【来源】
杭房局[2016]233号
各区建设(房管)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查处:
1.通过捏造或散布政策变化谣言等方式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如取得预售许可后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
5.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点查处: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如发布与事实不符的“日光盘”、“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楼市火爆”等信息以营造市场恐慌情绪;
2.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如捆绑销售车位,恶意提高车位销售价格;
3.发布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出现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4.在房地产广告中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作误导宣传,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设施未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6.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清楚准确、比例失真、误导消费者;
7.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未予注明。
(三)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查处:
1.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
2.商品房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3.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二、采取多种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建设、房产、市场监管、物价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此基础上,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
(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六)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市、区建设、房产、市场监管、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市、区建设、房产、市场监管、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三)市、区建设、房产、市场监管、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对检查中发现属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