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 【来源】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6]101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加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以及《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6]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现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