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发布日期】2017-7-3 【作者】 【来源】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2015年部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全面部署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依据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则(试行)》中对地籍区(子区)及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有待细化,部分不动产权利类型未在现有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中体现,跨行政辖区编码、过渡时期应急编码、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编码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规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现予正式印发,原《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高度重视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将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