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财政部还是建设部说了算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生效前已获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及人员,资质有效。
标签:执行—以物抵债—评估资质
案情简介:2006年,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实业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评估,评估值为8000万余元。因拍卖时流拍,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裁定作价6000万余元以物抵债。嗣后,实业公司申诉提出评估公司及评估人员仅有财政部制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而无建设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主张评估报告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及《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可以看出其作为资产评估业主管部门,认为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包括了房地产单项评估;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可以看出其作为房地产评估业主管部门,与房地产评估行业普遍认为没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号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上述规定对此前已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资产机构及评估人员,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应尊重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宜否定其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质。
实务要点: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能否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在评估行业争议由来已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核准部门作了规定,但对该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资产机构及评估人员,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应尊重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宜否定其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9号答复辽宁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资产评估公司资质问题的请示》函“信义公司与红星公司被执行案”,见《试论评估机构资质问题及其对执行拍卖的影响》(潘勇锋,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402/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