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合同编号:(20 ) 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手机: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乙方):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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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因(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诉讼/仲裁代理人,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民事诉讼案件。一审〔 〕,二审〔 〕,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 〕,申请执行〔 〕。
(2)行政诉讼案件。听证〔 〕,申请复议〔 〕,一审〔 〕,二审〔 〕,再审〔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执行〔 〕。
(3)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销仲裁/不予执行〔 〕。
2、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调解/ 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前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送达,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等。
〔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准。
三、承办律师
乙方指派 、 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代理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代理人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代理人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四、乙方及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代理人应当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利益。
3、代理人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4、代理人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
5、乙方及代理人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代理人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代理人诚实合作,向乙方和代理人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复印件,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和代理人。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代理人。
4、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代理人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和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要求。
六、代理费及其支付(在选定的项目前打√)
1、〔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代理费,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2、〔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代理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3、〔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代理费。
具体约定为:
。
4、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
乙方和代理人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七、其它费用
代理人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代理费内的,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八、利益冲突
乙方和代理人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法律工作者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甲方之日生效。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法律工作者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代理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十二、通知
1、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十三、不保证与风险提示
乙方及代理人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代理人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
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过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代理人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会丧失上诉权。
6、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前打√)
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行协商,也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一致约定,任何一方可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行协商,也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一致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撤回起诉,代理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
十六、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前打√)
1、〔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2、〔 〕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特别提示:委托人务必认真审阅理解上述条款内容后签字确认。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法律服务所
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表(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