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规定。本条是对《开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细化,《开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时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商品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一类是含有政府保障性的商品房,目前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于商品房的性质不同,国家对其价格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完全根据市场需求,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对于含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