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本条是对《开发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细化,《开发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需要释义的是,《开发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应当在商品房基本状况中明确。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是商品房销售环节管理的重要内容,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合同不规范或者对合同条款的内涵不清楚而贸然签订等原因引发的。由于购房人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合同纠纷中的受害者往往是购房者。因此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方式及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关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请参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意志的表述,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的开发商制订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逐一填写。而不少消费者或者出于对合同的无知,或者是急于想买特定的房,勉强签订含有不利于自身利益内容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消费者应当认识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同的任一条款都是在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一致的,绝不能单方强加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