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释义:本条及以下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计价方式和面积误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面积误差、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不合理以及解决“面积缩水”等问题。面积纠纷是目前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购房者十分关注的问题。面积纠纷的产生有部分不法开发商出于牟取私利的有意欺诈,也有计算规范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面积纠纷的受害者多为购房者,要么没有得到应有的面积,要么得了不该得的公用建筑面积,或者得了自己并不想要的面积而需要增加购房价款。
本条主要从计价方式入手,在原有的接建筑面积计价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按套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目前,房屋设计的变化越来越多,不断有新的结构形式出现,对于这些新的结构形式如何计算面积,现有的规范、标准没有规定,一旦发生纠纷,缺乏处罚依据。增加计价方式,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所售房屋的情况,灵活地选择计价方式。另外,增加的两种方式是国际通行的计价方式。按套(单元)计价具有计算简单、直观,易于当事人双方结算房价款等优点,有助于解决“面积缩水”问题。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个别开发商利用公用建筑面积坑害老百姓问题的发生。
需要释义的是,计价方式的调整并不影响产权登记中面积的标注。计价方式可以采取按套、按套内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等三种方式进行,但产权登记方式需要按建筑面积方式进行;计价方式用于确定商品房销售的总价款,产权登记方式用于确认商品房所有人的权益。按套、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影响用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登记。
本条第二款对商品房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其相应权益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了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概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按建筑面积进行的产权登记制度。
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按套、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方式下,也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体现买受人权益的建筑面积数据予以明示。但这里明示的建筑面积,只是参考数据,实际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而且这里标明的建筑面积不作为计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