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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律师解析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日期:2012-03-2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23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记明。 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年限减去已经使用的年限的差额。


二、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四、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限制
律师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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