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和A中介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最后通过B中介公司顺利买到了房。此时A中介公司以该套房也在A公司挂牌为由,要求小支付中介佣金并赔偿违约款。这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例:通过B中介买了房
签过居间合同的A中介索赔
大学刚毕业的韬(化名)在父母的催促下,决定在台州买房。考虑到公司地点毗邻市中心,周边多以二手房源为主,韬便将目光集中在公司附近次新小区的二手房。
没有什么买房经验的韬到了A房屋中介公司,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A中介公司代购房屋一套,且所看房源保证为A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房源。
合同签订后,A房屋中介公司一名吕姓工作人员陪同韬看了周边几个小区的二手房,由于价格、户型等因素,韬并没有强烈的购房意愿。看房完毕,该名吕姓工作人员按照公司程序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填写了所看房源的信息,但一直未让韬对其所填写的内容进行确认、签字。
过了一段时间后,韬通过B中介公司以161.2万元的总价购置了一套138平方米的二手房,并支付相应佣金。在进行客户回访中,A房屋中介公司获知韬已购置房屋,且其购置的房源恰好也在A房屋中介公司挂牌,A公司表示,当时曾带韬看过这一房源,认为违反了合作协议,是跳单行为,要求支付中介佣金并支付总房价2%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然而韬对此并不认可。他觉得在与A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自己只在委托人一栏签名,至于合同中委托人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及房屋的地段均为空白。而所谓的看房情况系A房屋中介公司员工自行添加,并未经自己认可,不能证明自己曾经看过已购置的这套房源。另外,已购买的这套房源,房东将卖房信息登记于多家中介机构中,并非A房屋中介公司宣称的独家代理房源。自己通过其他中介登载的在售房源信息购买房产,不存在将A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告诉他人的情况。
协商不成,A房屋中介公司将韬告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乃当前房地产中介的习惯性做法,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除了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代找房源、陪同看房外,还应撮合双方进行协商并促成该宗买卖。中介公司所说的韬涉案房产实际已履行陪同看房义务,这一说法并未经韬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不认定该事实。因而驳回A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独家代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由于中介公司提供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格式文本,对于其中的独家代理条款排除了购房人的选择权,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而购房人选择其他中介办理手续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另外,需提醒二手房购房人的是,在中介带购房人看房时,要求购房人签署确认函的,购房人应当要求中介公司提供打印文本,以避免随意添加房号而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