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昭是一名公司职员,他决定购买朋友杜某的一处房产。因办理过户手续要缴纳的税数额过大,为了省掉税款,小昭想和朋友签订一个房屋转让协议,产权证上仍保留朋友的名字,协议签好后房子就由小昭处置,也就说依据这份协议小昭仍是房子的实际产权拥有者。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是否为房屋的所有者,主要看房产证书登记的名字。小昭把房款支付给杜某后,为了不交纳契税而不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则该房屋仍为杜某所有。所以,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小昭应当在签订购房协议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