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
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件;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时限:10个工作日
2.注销登记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依以房抵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
时限:10个工作日
3.转移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由抵押权转让双方申请)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
4.变更登记(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