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登记(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房屋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原件,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时限:10个工作日
2.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未确定前,债权人全部转让债权,由最高额抵押权转让人、最高额抵押权受让人申请)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主债权转让的证明材料及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
3.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时,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7)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
4.确定登记(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办理确定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