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法律分析。
《房地产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里的房产管理部门是一个大概念,地方的建委、房地局、开发办,只要有房地产管理职能,就属于这个范畴。1998年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里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是根据全国各地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而简称的,是一个灵活性的规定。考虑到地方负责房地产销售管理工作的部门有的在建委,有的在房地局,也有的在独立设置的开发办,因此,《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