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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陪购

二手房律师陪购之二手房买卖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

日期:2012-03-2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31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买方主体审查和规划
二手房购买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购买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二 、卖方主体资格审查
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转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许出售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特别审查
律师应当注意二手房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审查(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特别审查
二手房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手房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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