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末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后,发生规划、设计变更已购人和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品房销售后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变更后的商品房的套型、朝向、有关尺寸等不符合购房者当初决定购房时的意愿,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因此,本条规定,因规划、设计
变更导致已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一是有知情权;二是可以退房,并追偿由此而带来的损失。
制定本条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规划、设计越来越成;为老百姓购房的主要选择因素之一,一些规划、设计的变更会影响到老百姓最初的购房动机;二是规划、设计与实际建设经常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导致或大或小的规划、设计变更,但并不是所有的规划、设计变更都会影响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需要释义的是,一是规划设计的变更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二是不是所有的变更都要通知购房人,只有发生围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有义务通知购房人,而且只限定到通知受到侵害的购房人;三是只有因规划、设计变更,影响了所购房屋发生上述变化,影响使用的,才有权选择退房;四是买受人必须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